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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需民主表決和公示



制圖/彭珍

  昨日獲悉,《禪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第三次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正征求意見,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范圍、程序、監管等作出瞭明確規定。

  用地手續不全

  土地不得流轉

  辦法明確劃定瞭需要交易的集體資產范圍,包括農村集體組織所擁有所有權的生產資料、無形資產、經營項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資源有償出售、出讓(轉讓)、租賃、發包等。同時,存在產權關系不清、處置權限有爭議的;已實施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的或已設立抵押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法律法規明文禁止交易的等三種農村集體資產禁止交易。

  《辦法》對手續不完善的農村資產交易進行瞭規范。其中,對於取得《集體土地所有證》,雖未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但在2007年度衛星影像圖上顯示已有建築物,並在禪城區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中被認定為建設用地的土地,其地上物業可進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平臺進行出租。

 集體資產實行

  鎮村兩級交易

  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資產實行鎮村兩級交易,一是在鎮(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鎮街交易中心)交易,二是在村級集體資產管理交易站(以下簡稱村級交易站)交易,村級交易由鎮街交易中心專人進行指導和見證監督。

  辦法還明確,估價在5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出售,面積在20畝以上或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農用地(包括耕地、魚塘、水庫等)出租及其他情形的,必須民間信貸利率年息貸款全省皆可處理進入鎮街交易中心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

  此外,年租金1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100以上的屬於商業用途的集體物業(商鋪、辦公樓、市場等)的出租、轉租;年租金在1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700以上的屬於工業用途的集體物業(廠房、倉庫等)出租、轉租;以及出租年限超過5年的情形,也必須進入鎮街交易中心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

 交易需經

  民主表決和公示

  除瞭交易范圍,本次辦法還明確規定瞭交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在交易流程方面,農村集體資產進行交易的,由村級交易站填寫立項申請,遞交給鎮街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按照分級交易標準進行流程指派。已通過初審的,出讓方(出租方)應擬定交易方案,並按照相關規定對不同類型的農村集體資產采用相應的民主議事規則和程序進行表決,並需在網上及村務欄進行公示。

  在鎮(街)村兩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采用公開競價、公開協商的方式交易。采用公開競價方式的,應遵循"不低於底價、價高者得"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本組織成員或原受讓方(承租方/使用方)享有優先權。其中還明確,受讓方隻有1傢提出受讓申請的,以公開協商的方式交易;有2傢或以上提出受讓申請的,可采取口頭唱報競價、書面申報競價的方式交易,低於交易底價的報價無效,采取書面申報競價的交易方式時,有2傢以上條件相同的,則以抽簽形式確定最終競得人。兩次公開交易不成功的,可采取公開協商的方式交易。

  村違規人員

澎湖縣整合負債  致經濟損失的要賠償

  在監管方面,辦法規定,投標人通過非法手段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交易機構應將其列入黑名單,禁止其在一定時限內參與本轄區內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人員在組織集體資產交易過程中違反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扣減年度績效獎勵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向相關責任人追討經濟賠償;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而黨政機關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瞞騙等不正當手段,影響瞭資產交易活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效能問責、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4-11-13/08254588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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